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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BAM正確解讀 避免過度碳焦慮
      • 《經濟日報》,台北訊
      • 2023/12/7 上午0:00
      • 445

      歐洲推動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2026年正式上路,至2025年底還有2年多緩衝期,企業該如何因應?

      企業若對CBAM的規定未全面理解或解讀錯誤,將產生不必要的焦慮或反應過度。事實上,外銷歐洲的企業第一階段只需針對歐盟列管的產品項目(CBAM goods)進行碳盤查即可,也就是說,當有產品外銷到歐洲並在歐盟列管清單中,才是關心的重點。

      以歐洲沒有面板產業為例,因此無面板產品碳排的基準線,此類商品未被CBAM列管。CBAM goods列管的品項,依照歐盟規範產品碳排基準,進口企業僅需針對超過歐盟在地生產碳排基準線部分,繳納邊境調整機制費用。

      CBAM只針對GHG protocol範疇一、部分範疇二(電力能源)與範疇三(產品前驅物)計算碳排,不需要完成ISO14067的產品碳足跡盤查(根據產品生命周期碳排)。水泥、肥料、鋼鐵(含螺絲扣件)、鋁、進口電力與氫燃料為第一波列管項目,未來管制進程將加速,管制項目也會逐步增加。

      企業更要瞭解何謂溫室氣體,包含二氧化碳(CO2)、氧化亞氮(N2O)、甲烷(CH4)、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及三氟化氮(NF3)共7種。

      全球進入減碳時代,對企業而言,減碳已不是道德或理想的層面,而是必然要做的事。碳權目前區分為政策性碳交易市場(ETS)及自願性碳交易市場(VCM),政策性碳交易市場由國家定義分配限額計算,當減碳成果低於限額則可取得碳權配額。業界常說的碳權交易,為一般自願性碳交易市場,若透過方法學註冊後,可將減碳成果轉變成碳權,並於市場交易。因此,碳可以是負債,也可以變成資產,當減碳投資高於碳權收益時,則無所謂碳權紅利,企業執行前需要謹慎評估。

      美國清潔競爭法案(Clean Competition Act, CCA)是企業另一個隱憂,2022年上半年已火速通過二讀,但意見分歧未形成共識,尚無迫切危機。要關注的是反而是加州今年9月14日通過SB253法案(加州企業氣候數據責任法案)與SB261法案(溫室氣體:氣候相關財務風險),明令註冊加州當地營收超過10億美元以上企業,2026年起揭露其範疇一、二、三的氣候排放,並逐步實施資料確信或保證,屆時受到範疇三影響的台商將擴大,如出貨給沃爾瑪的台廠將難以迴避。

      (翁永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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