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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染疫企業紓困條件 經部、交部不同調
      • 工商時報,蘇秀慧、呂雪彗/台北報導
      • 2020/4/28 上午5:30
      • 282

      經濟部近日公告的紓困振興辦法「悄悄」修正了艱困企業申請薪資補貼、一次性營運資金的附帶條件,規定不得對員工實施減薪,而非原本對外宣布的減薪不超過二成。

      如此一來,導致經濟部與交通部的薪資補貼出現「一國兩制」,因為交通部主管的觀光、旅宿、遊樂業申請相關補貼仍維持「減薪不超過二成」。

      據了解,經部這項政策轉彎是因行政院考量對「減薪不超過二成」的服務業、製造業提供薪資補貼,恐遭致外界誤解,讓減薪二成形成紓困條件的「底限」,重蹈過去立即上工計畫22K覆轍,有「變相鼓勵企業減薪」之嫌,因此,最後關頭作了修正。

      在2,100億元特別預算中,經濟部編列383億元補助艱困企業,占經濟部總經費975億元逾1/3,是經費最大宗的紓困措施,其中,薪資補貼服務業150.6億元,補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163.4億元,一次性營運資金補貼68.7億元。

      觀光、旅宿、遊樂業受疫情影響首當其衝,是「海嘯第一排」,因此,行政院3月27日率先宣布對觀光、旅宿、遊樂業艱困企業提供員工薪資補助四成、補3個月,每人每月上限2萬元,及一次性營運資金補助,但前提是:業績衰退五成以上、不放無薪假(減班休息)、且減薪未達兩成。

      政院官員表示,目的是希望員工維持八成薪,並由企業和政府各負擔一半、四成薪資,「保住員工飯碗」,穩住就業。

      隨後,行政院也決定服務業、製造業比照交通部補助艱困企業員工薪資四成、3個月,及一次性營運資金。

      4月10日經濟部在行政院說明服務業紓困振興措施時宣布,艱困企業員工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雇主不得減薪超過二成,但4月20公告經濟部的紓困及振興辦法,卻變更為不得減薪。

      對於服務業、製造業艱困企業員工薪資和營運資金補貼規定不得減薪,交通部官員則強調,「不會跟進」。

      官員說,兩部會薪資補貼比較基礎不同,觀光及運輸業薪資帳冊需提供1~3月,以1月為基準;而經部所轄產業以3月薪資帳冊為基準,公告前已減薪者,從寬認定,公告後減薪者不受理薪資及一次性營運資金補貼。

      (相關新聞見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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