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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院版公司法 刪除實質受益人字眼
      • 工商時報,呂雪彗/台北報導
      • 2018/6/11 上午5:30
      • 257

      立法院臨時會今天(11日)開議,將在月底前處理公司法草案。

      據悉,有關洗錢防制配套措施,因工商團體四處陳情指「太擾民」,在總統府關切下,行政院政委陳美伶最快本周二(12日)召開協調會,對政院版條文鬆綁解套。

      據悉,其中最被爭議的「實質受益人」字眼將拿掉,每月定期申報可能延長為每年申報,但有變動時採即時申報。

      知情人士說,此一修正至少不會在「實質受益人」定義與國際規範不符被抓包扣分。

      有關公司法大修,要增訂洗錢防制配套措施,引起工商團體關切,認為每月申報太擾民,七大工商團體建議無需定期申報,有變動再申報,有限公司則無需申報。

      對於工商團體的聲音,小英總統聽到了,日前指示行政院政委陳美伶協調,針對修法內容進一步斟酌,「不要太擾民」。

      據悉,最快行政院12日會召集經濟部、法務部進行跨部會協調,對政院版條文鬆綁解套。

      依政院版草案,公司應於每月15日前,將實質受益人資料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的資訊平台,但符合一定條件公司不適用;政府相關部會有共識將排除依證券法規範的公開發行公司,及低洗錢風險的國營事業。

      知情人士指出,政院版折衷結果,「實質受益人」定義和國際規範完全不符,已名存實亡,因此法務部、經濟部有共識刪除此一字眼,以免業者誤解。

      而每月定期申報,不排除修正為有變動者隨時申報,未變動者傾向將每月定期申報延長為一年申報一次,兼顧提升資訊透明化以達到洗錢防制的目的。

      至有限公司有52萬家,取消申報恐影響立法效益,暫不打算取消。

      政院版規定需強制申報「實質受益人」定義,係參考證交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包括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10%以上股東,而10%股東指的是股東名簿上持股10%之股東,只追蹤至第一層持股對象,並不符國際「最終實質受益人」之定義,屬台灣獨創。

      國際規範「實質受益人」定義,係指持有該公司股份25%,且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的「自然人」,倘若第一層持股對象為法人,必須再下追至個人持股,包括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已發行股份在內,以最終所有權及控制權來判斷。

      知情人士說,工商團體反對揭露最終實質受益人甚烈,認為執行無法一步到位,不得已拍板折衷版,但此與國際規範差距甚遠,不乏有人認為,政院版無助APG(亞太洗錢防制組織」年底來台評鑑得分,且徒然增加企業成本。

      此次拿掉「實質受益人」字眼,可避免與國際規範不符,且可強調我國有逐步漸進推動的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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