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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陽能開發 擴大環評區域
      • 《經濟日報》,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 2024/6/29 上午0:00
      • 41

      環境部昨(28)日預告修正再生能源「開發行為應實施環評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增設太陽光電開發案位於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等敏感區位必須環評的規定。

      位於山坡地的光電開發,若裝置容量2萬瓩以上或面積15公頃以上,也必須實施環評。草案將預告60日,蒐集各界意見,新制預計今年底前上路。

      獲賴總統延攬出任「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副召集人的和碩董事長童子賢,呼籲要小心規畫限制太陽能面積,以避免綠地生態受影響。太陽光電亂象多,外界質疑部分光電案場對環境產生衝擊,對此環境部在今年初開始著手修法,昨日召開「太陽光電、地熱、小水力等再生能源環評認定標準修正草案預告」說明記者會,環境部環境保護司司長蔡孟裕說,希望「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今年底前公告施行。

      此次增訂除了現行規定的重要濕地需辦環評,特定敏感區位也納入環評範圍。蔡孟裕說明,目前太陽光電得環評只在重要濕地,為了因應有效管理,環境部修法增訂位於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特定農業區的農業用地、公有造林地等環境敏感區位,及在山坡地設置裝置容量2萬瓩以上,或面積15公頃以上也應要實施環評規定。

      蔡孟裕也強調,並且為了避免有人刻意分割避免需要環評情形,更增定鄰近用地面積合併或累積計算的規定。

      此外,對於地熱發電,則是為鼓勵減少地面建築開發面積,草案增訂若位於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等環境敏感區位,裝置或累積裝置容量達1萬瓩以上且申請設置面積2公頃以上應實施環評;若位於一般區域設置地熱發電機組,則將應實施環評規模由現行1萬瓩放寬為5萬瓩以上。

      草案也增訂小水力發電符合「引水點下游水量每秒2立方公尺以上」、「發電後尾水放回原地面水體」,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確認者,免實施環評規定。

      此外,為鼓勵新興能源研究發展,如氫能、去碳燃氫技術等,草增增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的試驗性計畫,也不用實施環評。蔡孟裕補充,雖目前的法規是為了要鼓勵新興能源研究發展,所以能免除環評,不過這僅限於還在試驗計劃階段者,如果要進入到商轉就需要回歸到發電設施相關的環評規定,且預告的是一個法規命令也可以隨時做滾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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