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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避稅立法 防跨國企業漏稅
      • 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 2013/4/2 上午5:30
      • 186

       為防堵跨國企業在免稅天堂設立紙上公司,規避稅負歪風,立法院財委會昨(1)日初審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明訂受控外國公司(CFC)課稅制度,將不分配的盈餘納入課稅範圍,以杜絕跨國企業藏富海外的逃稅漏洞。

      若本會期順利三讀,反避稅大戰將自104年正式開打。

       國際上,歐、美、日、韓,甚至中國大陸都已有反避稅條款,防止不當租稅規畫的歪風,我國分別制定了移轉訂價及資本弱化法規,唯獨尚缺受控外國公司(CFC)法規,過去賦改會也將反避稅措施列為重要結論,財政部終於提出修法,並在朝野立委支持下通過初審。

       財政部長張盛和表示,財政部提出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有二大重點,包括建立受控外國公司課稅制度,以及以實際管理處所認定營利事業居住者身分的制度。

       張盛和說,國內有不少跨國企業為規避稅負,在開曼群島等免稅天堂國成立境外控股公司,在海外接單、生產的同時,也將企業獲利留在海外子公司,完全不分配回國內,讓國庫一毛錢也課不到,反避稅條款立法後,有利防堵企業不當避稅的漏洞。

       依據新修正的條文規定,凡是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外關係企業半數以上資本,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的營利事業,其受控外國公司的分配盈餘,必須按照持股比率認列投資收益,計入母公司當年度的所得額課徵營所稅。

       另外,財政部也明訂以「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PEM),來認定該企業的居住者身份。

      張盛和說,如果董事會在台灣召開,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也在台灣上班,即使已在免稅天堂設立境外公司,也要視為國內企業,依法課徵營所稅,包括財產交易所得、海外股權移轉等,都要申報課稅。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營運長郭宗銘表示,此舉將對台灣跨國企業,尤其是設有控股公司的跨國企業衝擊最大,不但課稅時點將提前,同時課稅範圍顯然較廣,企業稅負負擔也將大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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