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人、重度失智 可拒無效醫療
- 中國時報,陳志祥/台北報導
- 2018/10/4 上午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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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明年1月6日正式實施「病人自主權利法」,衛福部昨天發布「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及「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等配套法規,載明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狀態或極重度失智等4類必須實施預立醫療決定的臨床診斷標準,不過,醫事司長石崇良表示,此法不溯及既往,所以不適用沒有預立醫療的現有病人。
為提供無效醫療病人善終,臨床醫療決定以「病人同意為優先,關係人同意為輔助」。
石崇良說,末期病人家屬可代為同意安寧治療,病主法沒有家屬代為同意之處。
而預立醫療決定書掃描電子檔的法律效力等同正本,石崇良表示,有些病人可能幾10年前簽署了,可是紙本後來丟掉,而且健保卡只有註記曾經登錄卻看不見內容,因此電子檔就成了最好的證明。
細則另一個重點是明定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與極重度失智臨床狀況的判定。
包括外傷所致逾6個月、非外傷所致逾3個月無恢復跡象與腦部重傷害難恢復意識,而重度失智以臨床失智評估量表3分以上、功能性評估量表7分以上。
新光醫院中風中心主任連立明指出,病主法趕快施行是好事,未來可望減輕很大比例的負擔,不必醫院、家人都辛苦,其實不能自主的病人最折磨,以前是家人捨不得,現在民智已開,觀念進步多了。
另外,病人臨床的書面決定與預立醫療決定不同時,應依臨床的書面明示為優先,不過,如果臨床的決定是拒絕維生醫療或人工營養者,在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前,仍應依照原先預立醫療決定內容執行。
至於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醫療機構,地方主管機關應指定200床以上合格醫院;而一般醫院診所具特殊專長或位於離島、偏遠地區,也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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