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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礦補環評若停工 經部:須取得平衡
      • 聯合晚報,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 2017/12/26 上午2:57
      • 408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25)日審查礦業法修正草案,針對環團認為「邊挖邊環評」不合理,經濟部次長王美花表示,對於過去已有礦權的業者來說,直接停工可能影響整體生產鏈,必須取得平衡,企業的補償原則可再討論。

      礦業法自1930年5月26日制定公布歷經16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是2016年11月30日。

      回應社會大眾日趨重視的國土資源保育、永續發展、原住民族權益、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等議題,因應國內外整體經濟、環境變遷、及資源開發技術的提升,經濟部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12月8日報經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

      王美花指出,原本環評即是對沒有開發的行為來做環評,已有礦業權的業者很多是在民國40年至50年很早就有礦業權,新的法令要做新環評,對於擁有礦權者來說很難想像直接停工,「生產鏈會有很大問題」,為了外界回應需求補做環評,但不應在補做環評時停工,畢竟環評會做多久、程序會走多久很難說,須取得平衡點。

      礦業法主要包括礦區用地2公頃,年產量超過5萬公噸、須在三年內補辦環評,若年產量不超過5萬公噸則在五年內補辦環評,預計有66個礦區補辦環評。

      根據礦業法修法主軸,包括開採數量的管控,例如礦業權設定及展限除核准年限外,增列當次核定採取量,也增訂須邀請專家學者參與審查。同時也刪除不合理條款,刪除展限駁回補償的規定,也刪除礦業權者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後,可先行使用土地的規定。

      重點也新增環境保護監督機制,對於開發中的礦場,準用環評程序規定,依照其生產規模要求分級補辦環評,並明定罰則規定,且環評期間不停工,也增列礦場環境維護計畫應由環境工程技師簽證等,加強整復管理,增列礦場關閉計畫。此外還有相關回饋原住民部落及當地社區等其他規定。

      根據經濟部專案報告,為建構礦業相關產業的上位政策,經濟部辦理政策環評,預定明年6月完成第一期主要評估水泥外銷率降至15%的影響,並持續推動廢棄物資源化以促進資源有效利用,減少礦石開採量,目標2025年水泥外銷比率下降至20%,2030年水泥外銷比率下降至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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