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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條款門檻低 公司容易被搶
      • 中國時報,譚淑珍、邱琮皓、魏喬怡/台北報導
      • 2018/7/7 上午5:30
      • 183

      《公司法》修正昨(6)日完成三讀,工商團體負責人認為,只有一點遺憾,就是「大同條款」的門檻過低,未來經營權之爭恐將不斷上演,不但不利企業經營,也將危害社會秩序。

      但未來「大同條款」能否適用大同、或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經濟部次長王美花坦言,因為與《證交法》規定有競合之處,必須要與金管會討論,金管會也將提出修法配套、讓公發公司適法。

      《公司法》第173條之一規定,持股過半股東得召集股東臨時會,也就是俗稱的「大同條款」,而三讀的條文中,雖然設有須持股3個月的門檻,但是,工商團體的訴求是應持股1年以上。

      面對「大同條款」只設定持股3個月的門檻,工商協進會理事長林伯豐直言,門檻太低。

      他以縣市長選舉的參選人與選舉人都得在戶籍所在地住滿4個月,才有候選與選舉人的資格為例,認為沒道理左右公司經營的召集股東會的權限,只須持股3個月。

      同時,他說,政府對候選與選舉人都有資格的審核,在「大同條款」中,主管機關也應對大股東的適格性進行審查,且持股過半的股東必須要先請求董事會召集,董事會15天內沒有召集,才能再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

      中小企業總會理事長李育家也認為,《公司法》修正案,大多都符合企業界的期待,只有「大同條款」較令人遺憾,持股3個月時間太短,比較有操作的空間,因此盼政府應有後續的配套作法,才能防止負面效益浮現。

      商總理事長賴正鎰則是直白的說,「大同條款」變「大陸條款」,為陸資開了很大的一個門。

      他的邏輯是,錢就是錢,錢上又不會刻上「我是陸資」的字,「陸」資拐個彎就能進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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