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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汙法修法 五年有成
      • 聯合晚報,記者彭宣雅/台北報導
      • 2019/3/27 上午3:16
      • 242

      環保署從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水汙染防治法,這修法被稱作「日月光條款」,增加罰則與吹哨條款,修法五年,刑事罰金高達1.3億,行政罰鍰高達15.7億,追繳不法利得高達2000萬,特別鼓勵民眾檢舉,曾發出個案獎勵金1000萬;根據環保署統計,嚴重汙染河段長度比率,由90年13.2%大幅下降至107年3.8%。

      環保署水保處長顏旭明表示,修法前,若沒有排放許可證卻偷排,就有刑事責任;修法後,即使有排放許可證,亂排還是不行,仍要負擔刑責。

      顏旭明說,這五年來最嚴重、罰最高的是罰到2000萬,像是偷排放汙水、或排放重金屬的超標嚴重,罰到千萬以上。曾有中部違規工廠,偷排放的汙水含鉛量超過排放標準的100倍以上,該案是透過民眾具體檢舉,因此一舉破獲工廠不法。

      環保署表示,統計102年至104年修法前,移送判決總計23案,處罰金760萬元;104年修法後至107年,移送判決總計91案,處罰金3995萬元,沒收犯罪所得達1億3328萬元。另104年查獲35案排放超標有害廢水,107年已降至七案,提高刑度及罰金,可以有效達到嚇阻非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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