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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院通過 中高齡就業 雇主不得有差別待遇
      • 《聯合晚報》,記者賴于榛/台北報導
      • 2019/7/25 上午0:00
      • 78

      行政院會今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法」草案,重點是突破勞基法限制,讓勞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雇用65歲以上勞工,並且禁止雇主有年齡歧視、差別待遇,違者最高開罰150萬元,限期未改善還可按次處罰。

      我國面臨少子化及高齡化,55歲以上勞動力參與率明顯偏低。勞動部次長林明裕在行政院院會後表示,我國中高齡者的勞參率僅62%,低於韓國、日本的65%、70%,目前在職的65歲以上的勞工數僅28萬人,希望透過專法促進高齡與中高齡者的勞參率。

      草案中定義「中高齡者」為年滿45歲至65歲,「高齡者」為超過65歲,除了規定雇主應提供友善、安全的工作環境,更限制雇主不得以年齡為由,在招募、徵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升遷、薪資給付、退休、資遣、離職或解雇時,有差別待遇,違反者可罰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且應公布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可按次處罰。另外一大突破是,有別於勞基法規定65歲以上應強制退休的規定,草案明定65歲以上勞工,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雇用,長者想要重返職場只要跟雇主簽約即可。草案也規定政府應協助中高齡者、高齡者就業或創業,並得發給津貼、補助或獎助。勞動部今也報告「投資青年就業方案」,盼到民國111年,青年失業率與整體國人失業率能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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