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風電 保證金、償金可分期
- 工商時報,劉懿慧/台北報導
- 2018/5/31 上午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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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推動離岸風力發電政策,財政部國產署修正相關規定,自今年5月14日起,離岸式風力發電系統使用海域土地的保證金,及為風力發電系統運轉所需設置的必要設施,其使用土地的償金,可辦理分期付款,減輕離岸風電業者一次付款的壓力。
離岸風電是我國目前重大綠能政策之一,但過去業者若要設立離岸風電,其所使用海域土地的保證金,以及設置風力發電所需設施的使用土地償金,包括海纜、海陸纜轉接處、板樁設置保護措施、微波通訊設備及陸纜等,都必須要一次繳清。
為減輕業者資金壓力,國產署與能源局會商後,同意放寬業者可先繳保證金及償金的全額10%,餘額等到取得施工許可後,以1年為1期,分10年平均攤繳。
而原先償金計算基準,為上岸點坐落已登記土地當年期申報地價5%計算,此次為顧及離岸風電業者土地取得成本的一致性與公平性,其個案的申報地價要再跟彰化沿海地區已登記土地的公告地價(今年為每平方公尺380元)相較,擇低計收償金。
舉例來說,以目前離岸風力發電系統保證金為每架機組裝置容量每瓩4,000元計算,在修改相關規定之前,若每架機組裝置容量為4,000瓩,則該機組保證金即為1,600萬元(4,000×4,000);償金則依照使用土地申報地價5%一次計收50年。
但在修改規定後,以每架機組保證金總額1,600萬元而言,業者不必一次全額繳交,可先在取得籌設許可後繳160萬(1,600萬×10%),餘額等到取得施工許可後分10年繳納,每年繳144萬元。
而償金除了可以依照保證金的方式分期付款外,若是其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超過彰化沿海地區的380元,就可以每平方公尺380元進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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