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死刑犯器官‘移植學界共識’
- 聯合晚報,記者李樹人/台北報導
- 2015/6/10 上午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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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增列方式,明定不使用死刑犯捐贈器官,外界質疑國內等待器官移植病患眾多,如死刑犯有意願捐贈有何不可。衛福部醫事司長王宗曦說,這是國內移植學界達成的共識。
不用死刑犯器官主要考量之一,是死刑犯人權疑慮,法務部「執行死刑規則」第五條規定,執行槍斃或藥劑注射刑逾20分鐘後,由蒞場檢察官會同法醫師或醫師立即覆驗;捐贈器官的受刑人執行槍斃後,經判定死亡執行完畢,才能移至摘取器官醫院摘取器官。但一般人腦死判定至少要經過12小時觀察期,捐贈器官的死刑犯腦部中彈後20分鐘就認定死亡,與現行醫學共識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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