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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院三讀 明訂禁止國人出國買賣器官
      • 中央社,
      • 2015/6/12 下午6:09
      • 72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2015年6月12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國人無論在國內、外提供移植或取得器官都應以無償方式為之,防止器官移植商業化。此外,境外接受器官移植應強制登錄。

      為符合國際移植醫學倫理標準,三讀條文的立法說明中也註明,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範圍不包括死刑犯。器官移植相關臨床指引中,也將明訂不使用死刑犯捐贈的器官。

      為防止器官買賣,現行條文規定,提供移植的器官應以無償捐贈方式為之。三讀條文則增加對受移植者的規範,規定任何人「提供」或「取得」移植的器官,應以無償方式為之。違者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且中華民國人民在境外仲介器官移植,或違反無償規定取得、提供移植器官規定,不管犯罪地的法律有無處罰規定,一律都依此法處罰。醫事人員違反前述規定且情節重大者,可以廢止其證書。

      鑒於國人出國接受器官移植,恐怕有移植器官來源不明、手術醫院不合格等顧慮。三讀條文規定,病人到中華民國境外接受器官移植後,在國內醫院接受移植後續治療者,應該提供移植器官的類目、所在國家、醫院及醫師等書面資料給醫院;醫院應完成通報。

      三讀條文加強醫院器官勸募的責任。原條文規定醫院醫療人員「得」主動向病患家屬勸募,三讀通過條文則改為「應」主動建立勸募機制,向有適合器官捐贈的潛在捐贈者家屬詢問器官捐贈意願。

      鑑於國內等待腎臟移植人數向來高居各器官的第一位,為擴大捐贈範圍,修法增定排除條款,腎臟待移植者未能於規定範圍內覓得合適捐贈者時,「得於2組以上待移植者的配偶及受移植者五等親以內之親等範圍,進行組間器官互相配對、交換及捐贈,並施行移植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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