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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找親友出人頭組公司 可免了
      • 中國時報,王莫昀/台北報導
      • 2018/5/8 上午5:30
      • 385

      成立微型企業,被迫找親友團助陣、當人頭的情事將獲改善!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日初審通過《公司法》第192條修正案,鬆綁公司須設有3人以上董事條款,給予新創公司彈性。

      經濟部次長王美花指出,若成功獲立院三讀通過後實施,將可減少過去不少親友團囿於法令,出人頭組公司,衍生爭議的戲碼不斷重演。

      中小企業為推升台灣經濟發展主要動能,依經濟部統計,全台中小企業共140.8萬家,5人以下的微型企業約94.5萬家,占中小企業總家數近8成。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主管表示,小企業競爭力在應變速度快、靈活度高,若法令設限太多,將令企業感到縛手縛腳。

      立院經委會昨初審通過《公司法》第192條修正案 ,未來公司將可依章程不設立董事會,董事人數可為1人或2人;1人董事者以其董事長為董事,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董事會的規定。

      另經委會審議《公司法》草案已進入深水區,昨日處理近期爭議法條第173條之一,號稱「大同條款」條文,新增條款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的股東,可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但這項條款近期遭批是「中資插旗」條款,由於條文對股東持股期間、比率等未詳細規範,質疑未來恐成公司派、市場派經營權大戰禍根。

      王美花表示,為此經濟部已提配套方案,即過半數股東可記名提案理由後,請求董事會召集股臨會,新制給予公司應有的應變時間,原先整體股東會召集程序即需2到3個月,再加上15天向董事會請求期,公司較有足夠的緩衝時間。

      雖立委對經濟部所提配套多無意見,但經委會召委高志鵬認為該條文涉及事項重大,各版本仍須保留磨合,裁示進入第2輪再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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