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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紓困條例減稅 不能併用產創優惠
      • 工商時報,林昱均/台北報導
      • 2020/2/27 上午5:30
      • 222

      立法院25日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公司給付員工防疫假薪水可加倍減除營所總額以減稅。

      然而,勤業眾信(Deloitte)稅務部會計師陳惠明提醒,紓困條例減稅措施不能與產創租稅優惠併用。

      陳惠明指出,特別條例已明訂,若營利事業給付防疫假員工的薪資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不得適用特別條例優惠。

      他舉例,若公司給付研發人員防疫假期間薪資,假設該公司又選用特別條例的加倍減除規定,則該部分薪資不能適用在產創研發支出投資抵減優惠。

      新冠肺炎疫情衝擊全球經濟,我國比照SARS期間制訂紓困條例,並且將回溯至今年1月15日適用,落日時間為2021年6月30日。

      陳惠明指出,紓困條例即日起已上路,企業必須留意五大事項,除了第一項減稅措施不能與其他租稅優惠併用外,其次企業也要配合防疫工作,例如員工配合防疫規定請防疫假,營利事業應依規定給假並保障員工應有的權益,如違反相關規定將被裁處100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若企業因新冠肺炎導致營運困難,企業可持續關注並善用政府提供的補助或租稅減免措施,以降低營運成本壓力。

      第四、若企業或個人營運困難,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最多可延長3年。

      第五、只要是經過會計師簽證的所得稅案件,若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只要在期限繳納,其優惠不會打折、仍可100%適用。

      陳惠明舉例,若A公司各年度均屬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2019年度扣除以前年度虧損後仍須自繳稅額500萬元,A公司向國稅局申請核准分期繳納500萬元稅額,只要A公司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及繳納分期稅額,則不影響A公司2019年虧損扣除的適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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