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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疫特別條例 政院拍板
      • 工商時報,蘇秀慧、郭建志/台北報導
      • 2020/2/21 上午5:30
      • 383

      行政院會20日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編列600億元特別預算用於防疫、紓困與振興措施。

      其中,接受隔離或檢疫者及請假照顧者,雇主應予「防疫隔離假」,若未支薪,二年內可向政府申請防疫補償,補償金額預計二周內定案。

      防疫隔離假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勞動部政次劉士豪表示,防疫補償是依大法官解釋,受強制隔離處置時,人身自由遭受剝奪,應合理補償,且民眾配合防疫因不可歸責雇主,決給予防疫補償。

      勞動官員指出,因工作染病者排除,這部分應由雇主給予勞工公傷假和薪資,若已有其他薪資補助或相同性質補助者,將排除不能申請防疫補償費。

      外傳防疫補償金額可能比17年前SARS發給每人每日生活津貼500元還高,甚至加碼「每日千元」,衛福部長陳時中表示,政府多方面鼓勵雇主,也在「稅」給予支持,金額將待特別條例通過後與各單位研議。

      至於自由工作者、個人自營等新興工作型態,因防疫而犧牲工作機會,陳時中表示特別框架都有包含到,三讀通過後再擬定。

      政委羅秉成表示,特別條例共18條,分為防治、紓困、振興與罰則四部分,期間自2020年1月15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

      其中除給防疫隔離假及補償外,也明訂企業給薪予租稅獎勵優惠,亦即受隔離、檢疫者、照顧者依應變處置指示請任何疫假,雇主給假又支薪,可就薪資金額的20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加倍減除,但不能與其他租稅優惠重複。

      草案並授權各級政府機關,為生產防疫物資,可依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指示,徵用或調用生產設備及原物料,並給予適當補償。

      罰則部分,防止受隔離或受檢疫者違反規定擅離處所「趴趴走」,對民眾健康造成威脅,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金;罹患或疑似罹患新冠肺炎搭捷運或去人多場合,恐引致疫情爆發者將有刑責,最高可關二年或罰200萬元。

      另哄抬防疫物資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不售防疫物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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