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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屋電費非單一價 新制9月1日上路
      • 中國時報,張理國/台北報導
      • 2020/8/15 上午5:30
      • 235

      全台近300萬租屋族看過來!內政部新版租賃契約9月1日即將上路,過去房客抱怨最多的電費太高問題將有新規定。

      新制分租套房或雅房,房東向房客收取的電費,應區分為夏月(6月至9月)及非夏月兩種,且不得超過台電所定最高級距上限,夏月每度6.41元,非夏月每度5.03元,9月租屋族最先受惠。

      不得逾台電最高級距上限

      租屋電價每度5元?6元?不超過夏季電價上限?這些都將成為過去式。

      內政部新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9月1日生效。

      新制電價將區分為夏月、非夏月兩種,房東不依規定最高可罰30萬元。

      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王成機說,新制最大的不同,是過去租賃契約只要求電價不得超過夏季電價上限每度6.41元。

      而9月開始的電價,則採新做法,房東若收取每度5元以下的「佛心價」,就不用再分夏月及非夏月兩種電價,但若房東要收6元左右的電費,由於已超過非夏月電價上限5.03元,就要在6月至9月以外的月分,訂出非夏月電價。

      內政部地政司長王靚秀表示,新的規定僅限於9月1日以後簽約者,已簽舊約者若想要享受新制優惠,在10月起付較低電費,可以和房東協商更換新約。

      新制租約也規定,房客如因疾病、意外而有長期療養需要,經醫療機構出具6個月以上診斷證明者,可主張提前終止租約,免除賠償違約金責任;房東修繕住宅期間無法居住,房客也可主張扣除全部或部分租金。

      租賃期房東不得任意漲租

      此外,為了防止「惡房東」,新制也要求,出租人在租賃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簽約時應出示有權出租住宅的證明文件,說明房客負責修繕的項目及範圍,並應於租賃期間保持住宅合於居住使用;租賃關係消滅後,房客遺留物經房東催告後,若仍不取回,則可予以拋棄。

      新制也規定,房客不得擅自變更作非住宅使用、簽約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住宅及有轉租情形應於轉租後30日內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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