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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匯回73萬美元 循解釋令 免稅
      • 工商時報,呂清郎/台北報導
      • 2019/12/9 上午5:30
      • 296

      前言在海外長年奮鬥的台商,現在可以趁政府鼓勵鮭魚返鄉,將海外資金匯回,兩個方式之一是「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之二是資金回台財政部解釋令,成為現階段眾多計畫回台的台商,最關心的議題。

       遠東商銀強調,其實早在專法研議階段,就有很多客戶積極諮詢意見,期能尋求專業的建議,以最有利的方式回台,享受海外辛苦打拚的成果。

      該行因此嚴選出具有代表性的個案,期能提供台商尋求回台最佳方案的參考。

      75歲「林董」在香港約有73萬美元的個人資金,約等值新台幣2,200萬左右,因應這次境外資金回台法案,想把這筆在香港的資金匯回台灣做退休養老及資產傳承規畫,但不知這筆錢該如何申報?經遠東商銀專家團隊訪談後,建議走解釋令,可能無須繳納任何稅負,就能將資金一次性的匯回台灣。

      遠東商銀表示,與林董訪談後得知,他2019年並無境內所得,而且可舉證當初匯出新台幣2,000萬為投資本金,在2010年有金融商品配息60萬元,已過核課期7年,2016年出售金融商品獲利200萬元須申報。

      以個人最低稅負制海外所得免稅額一年670萬元來計算,200萬元未超過670萬的額度,若當初匯出投資本金的資料保持完整,則走解釋令方式,將可能無須繳納任何稅負,就能將資金一次性的匯回台灣。

      多數個人對稅法規範普遍認知不足,也不像企業有設帳保存憑證的習慣,由於海外資金的構成因素及來源眾多,並非所有資金都是境外所得。

      遠東商銀指出,例如收回境外投資股本或財富管理本金、向境外金融機構的借款、撤回原預計境外投資的本金及存放於境外財產等,若是「非所得」自然無需課稅,只要個人能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資金來源證明文件並佐證其資金性質、所得額及所得課稅時點等,可判斷適用解釋令,排除非所得資金以及核課期間以外的所得,針對應納稅所得補報及補繳所得基本稅額即可。

      財政部也補充說明,即使海外匯回資金含有海外所得性質,只要符合3種情況,也不用課稅,包括個人於取得海外所得年度,不具我國居住者身分、個人於取得海外所得年度具我國居住者身分但已申報課稅、個人於取得海外所得年度具我國居住者身分且未申報課稅然所得年度已逾核課期間。

      遠東商銀認為,台商個人匯回境外資金時,若能釐清資金性質,有效提出證明區分所得來源,進而分析境外資金匯回方式,則利於規劃適用的配套方案。

      若資金屬於無法適用免稅的3種海外資金,則可以申請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將境外資金依核准函匯回在台外匯存款專戶,除5%以內的資金可自由運用外,尚可在25%的限度內,透過信託專戶或全權委託專戶投資金融商品,亦可配合國家重要產業政策,由經濟部核准後將資金直接實質投資國內產業或透過創投、私募基金等間接投資重要政策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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