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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公司 海外掛牌 須母公司股東會同意
      • 工商時報,黃鳳丹/台北報導
      • 2017/12/29 上午5:30
      • 167

      證交所董事會今年8月通過修改營業細則,昨(28)日正式公告生效,修正重點包括:一、上市公司降低對重要子公司持股或喪失控制力,應出具專家意見書與揭示其對原股東權益影響;二、上市公司子公司海外掛牌必須充分資訊揭露,並經過股東會同意。

      證交所近來不斷改善監理、交易、發行等多項制度,致力於與國際接軌,並學習國際間各交易所的良好經驗與制度施行方式,尤其產業日趨多元,企業財報內容都因類股而異,實際營運模式與資訊透明度都不再能僅以業績、數字呈現。

      為讓台灣企業的籌資環境愈來愈好,證交所因而透過多面向制度修正,維護資本市場品質,希望達到企業取於社會、用於社會的資源良性循環。

      因此,除了財報業績等「量化」資訊監理,證交所更持續強化對上市公司的「質化」層面要求,尤其首重資訊充分揭露、企業社會責任與公司治理。

      在今年8月董事會通過修改證交所營業細則第48條之2、之3及「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4條,已於昨日報奉金管會函准,即日起生效。

      根據公告內容,此次主要修改內容有2點。

      第一項,若上市公司降低對重要子公司直接、間接持股或出資額比例,三年內累積達10%以上或喪失控制力者,應事先委請獨立專家就歷次價格合理性及對上市公司股東權益影響出具意見書,包含釋股比例、方式、受讓對象、是否影響公司繼續上市,並應以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違反該規定的話,證交所將視情節輕重,函請上市公司改善、變更其有價證券交易方法或停止其有價證券買賣。

      第二項則是要求上市公司有重要子公司要到海外掛牌前,要完成3個層面事項,首先必須說明該子公司申請海外掛牌交易的目的、對原母公司財務及業務影響、該子公司股權分散方式、價格訂定依據與股權受讓對象,是否影響母公司繼續上市;再者必須經過母公司股東會通過;以及資訊充分揭露並提供證交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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