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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備妥4要件 適用10年盈虧互抵
      • 工商時報,林昱均/台北報導
      • 2018/11/16 上午5:30
      • 104

      財政部官員表示,若企業滿足「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等4項要件,可適用所得稅法盈虧互抵條款,可在後續10年將過去虧損額度抵減營所稅負。

      財政部指出,企業創業初期,受限於生產曲線與市場定位,往往前幾年營收呈現虧損,但其虧損額度可抵減後續的稅負。

      官員表示,企業適用盈虧互抵大概可分成3大步驟。

      首先,企業必須向經濟部註冊商號、登記為公司組織,且如期申報營所稅。

      若採曆年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填具前一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以做營所稅申報。

      第二企業必須有完善的會計帳冊,除了進項憑證、銷項憑證還有公司帳簿外,會計帳冊也須符合商業會計法所規定的逐日登帳紀錄,最遲不超過2個月。

      第三企業的虧損及營收,都必須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才能適用盈虧互抵。

      換言之,企業必須在每年6月前向國稅局遞交藍色申報書並涵蓋企業帳簿資訊才能抵減稅負,也可由會計師簽證。

      官員認為,所得稅法的盈虧互抵4大要件目的,在於確認企業的存在與虧損。

      當企業登記商號後,自然受到公司法管束,並由經濟部監督企業的存續與否,而帳簿與如期申報等規範則是確認企業虧損,以免稅基被侵蝕。

      官員也提醒,營利事業若被查獲短漏報所得稅10萬元以上或超過全年所得額5%,等於是申報的會計帳簿有疑慮,國稅局會將其列為查稅標的並不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雖然近年有立委提案將盈虧互抵年限從10年改為無上限,但官員認為,我國商業會計法目前訂定帳簿保存年限是10年,將盈虧互抵年限改為無上限必須由企業先永久保存帳冊,加上國稅局每年拿到申報的企業帳簿也必須長存,等於企業、稅局雙方都會有法遵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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