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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商資金回台 租稅優惠加碼
      • 工商時報,呂雪彗/台北報導
      • 2019/2/18 上午5:30
      • 345

      行政院決將台商海外資金回台專法《海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列本會期最優先法案,台商必須在2年期限內將回台資金申請實質投資,才可享受租稅優惠。

      有關優惠稅率,第一年擬給予課稅8%,第二年10%,較原先草案版本10%、12%再降稅2個百分點,鼓勵台商回台投資,創造就業及經濟動能。

      這項專法將訂定產業直接投資及金融商品投資比例,原先構想二成開放金融商品投資,但是否太高,近日內高層將向行政院長蘇貞昌報告後拍板,最快上半年通過立法,明年上路。

      海外台商資金匯回專法,是財政部引導台商資金回台的第三支箭。

      據悉,財政部已完成專法草案,農曆年前行政院政委龔明鑫曾召集財經部會及法務部,研商分工事宜。

      台商回台資金要在銀行設立帳戶,但帳戶是否設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由金管會決定。

      官員說,資金設專戶可有效控管流向,避免炒房、炒股或炒匯。

      專戶資金用途,台商也有自主權。

      官員說,除導引資金投入5+2、長照等實體產業外,也可投資和實體產業相關金融商品,金融比例擬控留約20%,包括5+2產業相關股票、綠色金融債券、創投等。

      惟實體投資及金融商品比例,仍待政院高層拍板。

      高層人士說,海外資金回台要對台灣實體經濟、創造就業有利方向,才能享受租稅優惠。

      有關優惠稅率,賴內閣版本第一年給予課稅稅率10%,第二年12%,據悉,蘇內閣版本擬再降2個百分點,至第一年8%,第二年10%,對於匯回資金被課20%的台商而言,等於可退稅12%、10%,未來資金匯入專戶擬先繳稅、後退稅。

      知情人士透露,工商團體及台商認為,第一版優惠稅率10%、12%均太高,盼比照綠委版本,放寬為4%~5%,否則不具吸引台商回台投資誘因,因此財政部善意回應再加碼。

      財金人士說,專法未必比較有利,台商可依財政部1月底公布的解釋令立即匯回資金,國稅局會輔導台商界定所得範疇,剔除非所得再計算課稅基礎,在海外繳過稅負可回台抵稅,超過7年核課期間也不在課稅範圍。

      海外資金專法雖有優惠稅率,高層人士說,課稅基礎是以台商所有匯回資金計算,不會區分所得或非所得,且全部需接受控管,資金運用彈性較少。

      此外,資金匯回將增加洗錢風險,國際對自願性稅務遵從計畫(VTC)都訂有規範,財政部正準備專法英文版向APG說明,並期許3月18~21日APG人員來台面議我新一輪評鑑內容時,以非正式方式說明台商資金回台申報及KYC(認識客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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