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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管法修正 加強雇主責任
      • 工商時報,邱琮皓/台北報導
      • 2018/5/22 上午5:30
      • 465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昨(21)日一讀修正通過《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除了將法律名稱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外,還特別增列「事故預防及緊急應變」專章,加強廠商事故應變責任,要求廠商須提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送地方政府備查,並公布在網站供民眾查閱。

      為進一步從源頭管理化學物質,環保署化學局指出,這次修法重點參考聯合國國際化學品管理策略方針(SAICM)管理精神,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與法規,防止管理漏洞,除維持現行第一類至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之外,新增「關注化學物質」,以利擴大列管化學物質並進行分級管理,掌握物質流向,同時強化主管機關查核權限。

      化學局也將據此成立專款專用基金,進行風險預防管理,並籌措因擴大管理的經費來源;強化環境事故應變諮詢體制;導入吹哨者條款、證人保護、民眾檢舉、公民訴訟及追繳不法利得等制度。

      由於在毒管法修正草案審議過程中,發生桃園敬鵬工業大火,讓外界高度重視化學物質的災害預防及緊急應變,特別增列「事故預防及緊急應變」專章,除了要求廠商須提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送地方政府備查外,亦必須在網站供民眾查閱;另建立專業的應變機構認證制度及專業應變人員,平日可協助廠商辦理訓練,發生災害時亦可到現場協助救災,可避免環境或人員傷害擴大。

      此外,化學局也將設立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負責跨部會協調化學物質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並且規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身分等方式進行販賣,以利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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