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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商總部在香港 須交國別報告
      • 工商時報,林昱均/台北報導
      • 2018/10/16 上午5:30
      • 218

      香港於今(107)年7月通過第6號稅務修正條例,引進三層報告架構(總體檔案、分部檔案與國別報告),未來只要是總部位於香港且年營收超過68億港幣台商企業,或總部在他國但符合特定條件之公司,都要在明年底之前提交國別報告,勤美集團、八方雲集等將首當其衝。

      安永香港合夥人韋偉指出,三層報告中,總體檔案和分部檔案適用於所有香港納稅人,因此只要是總部位於香港的台商也會適用。

      其中總體報告必須囊括跨國集團全球業務的整體情況,包括集團移轉訂價政策、與稅務機關協議等;而分部檔案則是要揭露台商與香港當地企業關聯交易詳細資訊,如特許權使用費、產品服務等。

      國別報告則是子母公司的跨國收入、利潤、人員與資產等在各國分配情形。

      韋偉表示,總體檔案和分部檔案將自今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會計年度適用,並需於會計年度結束後9個月內準備。

      換言之,符合要件之台商最晚要在後(109)年9月30日前提供總體、分部檔案,而國別報告最晚則是明(108)年12月31日提交。

      另外,其適用條件的公司大略可分成兩類,第一類為總部在香港且年營收超過68億元港幣企業,第二類為總部在海外,但符合特定條件者。

      其中第二大類的特定條件又可區分成兩種,第一種是該企業總部指定一間香港公司準備國別報告(SPE)。

      第二是金額符合68億元港幣標準,但香港無法透過租稅協定去獲得其國別報告者,例如總部在印度或我國之企業,但其在香港有分公司者。

      因此,若以特殊條件而言,符合香港標準須提交三層文件之企業不僅包括總部在香港之台商企業,也可能涵蓋我國大企業如勤美集團、上華唱片、八方雲集、四海遊龍等皆在香港設有分公司或子公司之台資企業,其年營收若達標就會被納入適用範圍。

      在罰則部分,安永移轉訂價執業會計師周釧培則指出,香港稅局在法規上將依照其漏稅的一般標準處罰。

      例如拒絕披露事實,除補稅外,最高裁罰倍率可達260%(包括商業補償),如果已是逃稅累犯或刻意妨礙行政程序,還會視個案本身情況加罰最多25%。

      然而,移轉訂價在全球各國都是新規定,企業難免因不熟稔新制而出現疏失。

      周釧培坦言,香港稅局近幾年以鼓勵投資為宗旨,嚴格查稅案例雖不多,但台商或台資企業為求謹慎,未來還是要多方觀察、並檢視自身是否為其移轉訂價條款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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