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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播衛生紙之亂 最重可處3年
      • 中國時報,張理國/台北報導
      • 2019/4/19 上午5:30
      • 304

      政院打假訊息昨再添《中華民國刑法》等3修正法案,未來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影響生活必需品價格,或損害他人信用者,得加重其刑2之1。

      法務部舉例,未來若透過簡訊、LINE惡意傳播「衛生紙之亂」,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為防制假訊息,政院去年一舉盤點13項刑罰、6項行政罰法規,並在去年底送出第1波《廣播電視法》、《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糧食管理法》、《傳染病防治法》、《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災害防救法》7項修法。

      第2波假訊息修法共有5項,行政院院會昨通過《刑法》第251條、第313條修正草案,以及《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修正草案,內容都是以傳播工具傳送影響物價或不實資訊,或損害他人信用為主,修正後違法者得加重其刑2分之1。

      從去年底至今,政院擬推出的法案已有12案,包括平面、廣電、網路及其他傳播工具悉數受到規範。

      法務部次長蔡碧仲舉例,哪些生活必需品物價納入上述規範,尚待行政院物價平準機制討論。

      被問到麻豆文旦報導爭議事件,蔡碧仲說,在談話性節目中,不管是主持人、來賓、農民或假農民,談論內容若違背常情,檢察官都會根據播出內容進行調查;而這次修法納入廣播電視媒體,則是因為麻豆文旦報導的影響不亞於電子通訊及網際網路,法律雖不溯既往,但未來若修法經三讀後,類似情事將可適用。

      「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修正後,現役軍人捏造散布軍事謠言者,最重可處4年半有期徒刑、拘役或45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為避免不實廣告及境外勢力介入公投,《公投法》修正規範報紙、雜誌、廣播電視、數位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接受外籍、陸港澳機構或個人託播廣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則規範「候選人或被罷免人如認為涉有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情事,得向法院聲請緊急限制刊播令移除內容,且法院應於2日內裁定」,但執行面是否可行尚待討論,院會暫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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